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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儀:夫婦離婚 留700萬作子女教育基金

【明報專訊】最近有朋友Judy和她的丈夫正在辦理離婚手續,二人有共同資產約700萬港元,用作兩個小朋友將來的教育儲備。Judy和丈夫二人達成協議共同資產只作為兩個小朋友的教育學費,其間二人皆不能因任何的理由提取任何款項,問及筆者,是否有此類型的保險產品作為教育基金?

信託可因應需要加入特別條款

教育基金是父母為確保小朋友日後有足夠的資金讀書而準備的,父母計算了若干年後預期所需學費及生活費後,便可計劃好如何籌備這筆資金,例如購買哪種儲蓄或投資產品。以朋友Judy的例子,兩人不能只考慮每月供款、什麼時候取出、預計金額、貨幣風險等等,還要花時間了解哪些保險產品的條款可以做到度身訂做保障小朋友的教育基金;與此同時,父母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出這筆資金。

市面上一般保險形式的保單持有人都有提款的權利,並不適合Judy的情况。建議Judy及前夫考慮把教育基金交付信託管理,並在信託的條款中訂明資金只能作學費之用,既可確保基金將來適當地支付子女的教育開支,父母雙方亦不能用任何理由取出。

信託一旦啟動 不能隨意撤銷

一般來說,信託就是資產淨值較高或年紀較大的父母擔心日後可能喪失照顧子女的能力而訂下的契據和委託執行人;破產、離婚、身故、意外受傷或一些個別需要都可納入「喪失照顧子女能力」的範圍。委託執行人會按照信託契據,執行契約內代為照顧其子女的教育需要,並委任保護人監督信託人履行有關的責任。

Judy可考慮交予信託公司或銀行管理,並在信託契據訂明教育基金的用途,但在選擇信託時,Judy亦要留意信託的收費和形式。信託會視乎資產額及複雜程度收取成立費(一般由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及每年的管理費。另外,信託的營運可長達數十年,一旦啟動就不能隨意撤銷。

因此,有意成立信託的人士,不單要花時間認識信託的運作,還必須事前認真考慮清楚個人實際需要及信託的執行過程,例如資產持有權如何轉移的事項等。

康宏理財服務有限公司聯席董事

[黃惠儀 理財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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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3-29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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