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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冠名創新產業 未作定義

標籤:經濟

【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冀吸引新經濟公司來港上市,市場其中一項疑問是如何定義「新經濟」。昨日公開諮詢文件中為這類公司冠以「創新產業」名稱,並提出需具備應用新科技、研發開支高、無形資產值較高等至少兩項特點,惟實際仍需逐個個案審視,難有確切定義。

諮詢文件中提出多項條件,包括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應用新科技、創新理念或新業務模式、研發為公司貢獻大部分預期價值、證明公司成功有賴於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以及公司的市值或無形資產遠高於有形資產等,認為創新產業公司需至少具備當中兩項條件。

不過,港交所指,創新產業定義最終要視乎該公司的行業及市場情况而定,並提出可能出現「一家公司合資格以同股不同權成功上市,但另一家採類似科技或創新模式企業未必一定合資格」情况。

「交上市部集團智慧判斷」

被問及創新產業定義含糊問題未解,港交所(0388)行政總裁李小加坦言,監管機構會以主觀形式判斷,並附指引信協助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判斷,不會有太多「bright line test(黑白分明的測試)」,相信99%上市申請結論不會有大爭議,若遇上有爭議個案,會交由上市部、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集團智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