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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卓彬﹕法律依據不是法理依據

【明報文章】今屆立法會選舉,其中一項爭議,是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所有有意參選者,簽署一份確認書,方可成為法律認可的候選人。確認書內容有4點,其中第3、第4點分別是表明參選者明白自己簽署確認書內所聲明的內容,和明白一旦參選者作虛假陳述或故意遺漏聲明確認書的內容,均屬犯罪。至於確認書的第1點,則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規定於提名表格內作出聲明,示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此外,確認書第2點,更要求參選者「明白擁護基本法,包括擁護」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及第159(4)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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